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2年度司促字第3831號
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林麗婈
債 務 人 許閎凱
洪婉媮
一、債務人洪婉媮、許閎凱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拾參萬
伍仟參佰壹拾陸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,並連帶
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
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㈠債務人許閎凱於民國97年至102年間邀同債務人洪婉媮為連帶
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「高中以上學生就學貸款」10筆,共計
新臺幣445,053元整,借款期限及償還辦法還款方式為於階
段學業完成或休退學、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開始分144期,
每滿一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本金或本息。倘借款人不依期償
還本金或本息時,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
外,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分,本金自到期日起,遲延利息自
付息日起,照應還款額,逾期六個月以內者,按借款利率百
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,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
計違約金。
㈡依借據約定,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、利息
時,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,債權人得終止契約,追償全部借
款本息暨違約金,詎債務人許閎凱於就讀學校畢業後自民國
111年10月27日起未依約履行計尚欠本金新臺幣435,316元及
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等未清償,迭經催討,未蒙繳納,
債務人洪婉媮既為連帶保證人,自應依如附表所示之借款本
金、利息及違約金負連帶清償責任。
㈢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,懇請鈞院向債務人住所送達,
無法送達時,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項之
規定,准予寄存送達,又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,
依民事訴訟法第五○八條之規定,狀請鈞院鑒核,依督促程
序對債務人等核發支付命令,實感德便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0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
附表
112年度司促字第003831號
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435316元 洪婉媮、許閎凱 自民國111年09月27日起 自民國111年12月20日止 年息1.4% 001 新臺幣435316元 洪婉媮、許閎凱 自民國111年12月2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.525%
違約金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435316元 洪婉媮、許閎凱 自民國111年10月28日起 自民國111年12月20日止 年息0.14% 001 新臺幣435316元 洪婉媮、許閎凱 自民國111年12月21日起 自民國112年04月27日止 年息0.2525% 001 新臺幣435316元 洪婉媮、許閎凱 自民國112年04月28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0.505%
◎附註:
一、債權人、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
庸另行聲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