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2年度司促字第3718號
債 權 人 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鵬
債 務 人 許祐彰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肆仟零壹拾參元,及其中
壹萬玖仟陸佰肆拾柒元整,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
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
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
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債務人許祐彰向聲請人申請電信服務使用,門號0000000000
,累積多期帳款未繳已違反契約相關規定,幾經催討仍未獲
清償,迄今尚有電信費19647元,專案補償款4366元,共計
新臺幣24013元未作繳納。本件是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
,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,狀請 鈞院鑒核,
依督促程序賜發相對人支付命令,以維債權,實感德便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1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
◎附註:
一、債權人、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
庸另行聲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