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2年度,3404號
CTDV,112,司促,3404,20230426,2

1/1頁
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司促字第3404號
聲 請 人
即 債權人 恩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角元友樹



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林寶菁核發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:㈠當事人及法定 代理人。㈡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。㈢請求之原因事實。其有對 待給付者,已履行之情形。㈣應發支付命令之陳述。㈤法院。 債權人之請求,應釋明之。民事訴訟法第511條定有明文。 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 之規定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同法第513條條第1項亦定有 明文。
二、本件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林寶菁核發支付命令,惟經核聲請 人未於聲請狀釋明債務人林寶菁確屬AFTEE會員,所提出之 使用AFTEE服務紀錄、交易資料、請款紀錄等,亦均無從認 定係屬債務人林寶菁之消費。經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24日裁 定命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「債務人與聲請 人簽訂AFTEE會員之相關釋明文件」,且該裁定已於民國112 年3月31日送達,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,聲請人迄今逾期仍 未據補正釋明,以致本院無從認定兩造間確有債權債務關係 ,其聲請自無從准許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條第1項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 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4   月  26  日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

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

1/1頁


參考資料
恩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