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2年度,2838號
CTDV,112,司促,2838,20230407,3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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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2年度司促字第2838號
債 權 人 京悅大廈管理委員會

法定代理人 洪士宏


債 務 人 鄭鼎

兼上一人
法定代理人 鄭寒方


債 務 人 劉泳伸
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拾貳萬肆仟肆佰貳拾伍
元,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
五計算之利息,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
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7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
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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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