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司促字第1996號
債 權 人 澄湖園翠湖樓管理委員會
法定代理人 管委會主委郭鐘亮
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旺締開發建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
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駁回。
理 由
一、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1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: 「㈠債務人旺締開發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陳駿緯最新之 戶籍謄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、個人記事 欄請勿省略)。㈡債務人旺締開發建設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 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(戶長變更及 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、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)。㈢新臺 幣伍佰元。」,此項裁定於112年3月7日送達,有送達證書 在卷可證。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,其聲請難認為合法,應予 駁回。
二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、第95條、第78條裁定如主 文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 務官提出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
附註:
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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