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(民事),勞補字,112年度,28號
CTDV,112,勞補,28,20230412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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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勞補字第28號
原 告 顏永

上列原告與被告聯上餐旅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博愛分公司間請求給
付職業災害補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按因確認僱傭
關係或給付工資、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,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
,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,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
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,062,258 元(含醫療費
用47,178元、工資補償190,080元、看護費用225,000元及精神慰
撫金600,000元)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為11,593元,其中原告
請求工資補償190,080元,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,100元,依前開
規定,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即1,400元,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
判費10,193元【計算式:11,593元-1,400元=10,193元】。茲依
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
7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2 日
勞動法庭法 官 謝文嵐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2 日
書記官 黃麗緞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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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聯上餐旅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博愛分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