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勞簡字第15號
原 告 蘇高玄
被 告 高苑科技大學
法定代理人 張宏宇
被 告 陳光進
陳詩其
賴娟
賴秀鳳
廖運宏
畢效銘
林哲弘
王妗濰
林秀英
江彥霆
柯慶宗
林建成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,本院前於民國112年3月28日言
詞辯論終結。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,宣示裁判前,如有必要
得命再開辯論,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,茲因本件仍有事
證尚待調查釐清,爰再開言詞辯論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8 日
民事第一庭法 官 吳保任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8 日
書記官 楊惟文