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訴字第711號
抗 告 人
原 告 財團法人高雄市福州十邑同鄉會
法定代理人 陳木花
抗告人與相對人樓嘉君律師即蘇萬入遺產管理人、陳瑛芬即蘇萬
入遺囑執行人、蘇唯誌即蘇清福、蘇昱豪、蘇季伶、蘇進祥、蘇
居男、蘇道民、蘇秀球、蘇碧華、蘇美香、蘇萬春、蘇萬發、林
寶玉間因111年度訴字第711號履行契約等事件,抗告人對於民國
112年3月29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。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,00
0元,未據抗告人繳納,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三日內向
本院如數繳納,逾期未繳,即裁定駁回其抗告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4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建利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4 日
書記官 謝群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