聲請更生程序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(民事),消債更字,111年度,219號
CTDV,111,消債更,219,20230407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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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消債更字第219號
聲 請 人 
即 債務人 曾心愉(原名曾曉純)
         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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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,補繳郵務送達費用新臺幣貳仟伍佰元。
理 由
一、按聲請更生或清算,徵收聲請費新臺幣(下同)1,000元。 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。但所需費用超過 應徵收之聲請費者,其超過部分,依實支數計算徵收。前項 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,法院得酌定相 當金額,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,逾期未預納者,除別有規定 外,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,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 6條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件聲請人即債務人曾心愉(原名曾曉純)向本院聲請更 生程序事件,郵務送達費經核定約需3,500元,扣除聲請人 已繳納之聲請費1,000元外,尚應徵收2,500元,未據聲請人 繳納。茲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3項規定,請聲請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聲請 ,特此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4   月  7   日   民事庭 法 官 饒佩妮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4   月  9   日   書記官 郭南宏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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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