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(民事),勞訴字,111年度,46號
CTDV,111,勞訴,46,20230410,3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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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勞訴字第46號
上 訴 人
即 原 告 許家瑋

訴訟代理人 陳彥均律師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鉑川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
事件,上訴人對本院中華民國112年2月17日所為第一審判決,提
起上訴。查上訴人提起本件上訴,聲明求為「⒈原判決關於駁回
上訴人下列第2項之訴部分廢棄。⒉被上訴人應再給付上訴人新臺
幣(下同)625,506元,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
,按週年利率5%計算之利息。」,故其上訴利益為625,506元,
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,245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。惟上訴人聲明上
訴同時聲請訴訟救助,如經上訴審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確定,則於
訴訟終結前,上訴人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
,惟如該訴訟救助案件嗣經裁定駁回聲請確定,則上訴人應於駁
回確定之翌日起5日內,補繳上開裁判費,逾期不繳,即駁回上
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0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饒佩妮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0 日
書記官 史萱萱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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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鉑川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川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