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
112年度聲字第464號
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受 刑 人 陳意雯
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,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,本
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陳意雯假釋中付保護管束。
理 由
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受刑人陳意雯前因詐欺案件,經法院裁判應 執行有期徒刑2年8月確定,並於民國110年9月1日入監執行 ,茲因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12年4月17日法矯署教字 第11201499450號核准假釋在案,而前揭犯罪事實最後裁判 法院為臺灣橋頭地方法院(111年度審金訴字第61號),爰 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。
二、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,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 ,刑法第93條第2項、第96條但書,裁定如主文。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1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右萱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5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許雅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