竊盜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(刑事),簡字,112年度,715號
CTDM,112,簡,715,20230428,1

1/1頁
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
112年度簡字第715號
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林智




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,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(111年度
偵字第17294號)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林智為犯附表「宣告罪刑及沒收」欄所示之罪,各處附表「宣告罪刑及沒收」欄所示之刑及沒收之諭知。應執行拘役陸拾日,如易科罰金,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
事實及理由
一、林智為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,基於竊盜之犯意,分別為下 列犯行:
(一)於民國111年8月28日12時9分許,在高雄市○○區○○路00巷00 號順天宮內,以透明尺繫釣魚線及雙面膠沾黏香油錢之方式 ,竊取宮廟內香油錢新臺幣(下同)500元,得手後離去。 嗣廟公黃茂松發覺上情,報警處理,經調閱監視器始循線悉 上情。
(二)於111年8月28日13時36許,在高雄市○○區○○路000號之3宮廟 內,以同上方式竊取宮廟內香油錢3,500元,得手後離去。 嗣該廟主持柯宏樹發覺上情,報警處理,經調閱監視器始循 線悉上情。
二、上揭犯罪事實,業據被告林智為於偵查中坦承不諱,核與證 人即被害人黃茂松、證人即告訴人柯宏樹於警詢時證述大致 相符,並有車輛詳細資料報表、現場及道路監視器影像檔案 暨影像翻拍畫面、查獲照片在卷可稽,足認被告上開任意性 自白與事實相符,應可採信。綜上,本案事證明確,被告犯 行洵堪認定,應依法論科。
三、論罪科刑
(一)核被告事實及理由欄一、(一)至(二)所為,均係犯刑法第32 0條第1項之竊盜罪。被告所犯上開2罪,犯意各別,行為互 殊,應予分論併罰。
(二)至被告雖於偵查中稱:我因為服用安眠藥容易影響精神狀況 等語。然查,被告並未提出其案發當日確有服用藥物之證據 ,是其上開所言是否為真已有疑問。況本案被告行竊時,知 曉將釣魚線、直尺及雙面膠等物組裝以利行竊,並於竊得財



物後知悉須立即離開現場以免遭查獲,顯見被告行為時並無 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,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 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,或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 行為之能力,顯著減低之情形,自無適用刑法第19條第1項 、第2項規定減免其刑之餘地。 
(三)爰審酌被告不循正當途徑獲取所需,反企圖不勞而獲,恣意 竊取他人財物,殊非可取;又被告除本案外,另有其餘多次 竊盜犯行曾經判處罪刑之素行,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 紀錄表在卷可考;考量被告上開2次犯行均坦承犯行,兼衡 其犯罪手段、各次所竊取財物分別為500元、3,500元,且迄 今尚未返還或賠償被害人、告訴人等情;兼衡其於警詢時自 述國中肄業之教育程度、貧寒之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, 分別量處附表「宣告罪刑及沒收」欄所示之刑,並均諭知易 科罰金折算標準。另審酌被告所犯附表所示竊盜犯行,罪質 相同,並參各罪之犯罪時間相近、及對於社會整體之危害程 度等總體情狀,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 折算標準。
四、沒收部分
(一)被告各次犯行所分別竊得之現金500元、3,500元,係被告各 次犯行犯罪所得,既未扣案,亦未返還或賠償予被害人及告 訴人,被告於偵查中並稱已花用完畢等語,顯無法沒收該現 金原物,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、第3項規定於各次 犯行項下宣告追徵之。
(二)至被告行竊所用之黏有雙面膠之釣魚線1條、直尺1把並未扣 案,本院審酌該等物品並非違禁物,且為日常生活輕易可再 取得,倘予宣告沒收,其特別預防及社會防衛效果微弱,欠 缺刑法上重要性,為免徒增執行之困擾,爰依刑法第38條之 2第2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。
五、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、第3項、第450條第1項、 第454條第1項,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。六、如不服本件判決,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,向本院提起 上訴狀(須附繕本),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 議庭。
本案經檢察官楊翊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4   月  28 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李冠儀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4   月  28  日 書記官 顏宗貝
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:




刑法第320條第1項
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,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,為竊盜罪,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。     附表:
編號 犯罪事實 宣告罪刑及沒收 1 事實及理由欄一、(一) 林智為犯竊盜罪,處拘役貳拾伍日,如易科罰金,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現金新臺幣伍佰元追徵之。 2 事實及理由欄一、(二) 林智為犯竊盜罪,處拘役肆拾伍日,如易科罰金,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現金新臺幣參仟伍佰元追徵之。

1/1頁


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