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
112年度易字第5號
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劉宜華
選任辯護人 蔡志宏律師
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(111年度偵字第4
031號)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本件公訴不受理。
理 由
一、公訴意旨略以:被告劉宜華原係高雄市私立吉園老人養護中 心(下稱養護中心)之護理長(已離職),於民國110年7月 13日9時許,在養護中心內,因不滿外籍看護工HAKE LIANE LUGO(菲律賓籍,中文姓名藍妮,下稱藍妮)之工作方式, 竟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,以「FUCK YOU」、「WHO DO YOU T HINK YOU ARE」、「幹你娘」、「幹你娘雞掰」、「不想幹 就滾蛋」等語辱罵藍妮,足以貶損藍妮之社會及人格評價。 因認被告涉有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。二、按告訴乃論之罪,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,得撤回其告 訴;又告訴經撤回者,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,並得不經言詞 辯論為之,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、第303條第3款、第30 7條分別定有明文。查本案被告被訴罪名為刑法第309條第1 項之公然侮辱罪,依同法第314條之規定,須告訴乃論。茲 告訴人已具狀撤回告訴,有聲請撤回告訴及附帶民事起訴狀 1紙在卷可稽,依前揭說明,爰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。三、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、第307條,判決如主文。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8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婉昀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,並應敘述具體理由;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,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「切勿逕送上級法院」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曾小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