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(刑事),單禁沒字,112年度,96號
CTDM,112,單禁沒,96,20230421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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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
112年度單禁沒字第96號
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李恒昌



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,聲請單獨宣告沒
收違禁物(112年度聲沒字第37號)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編號2所示之物,均沒收銷燬。 理 由
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被告李恒昌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, 執行觀察勒戒、強制戒治期滿後,經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 察官以112年度戒毒偵字第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,扣案之海 洛因、甲基安非他命各1包均屬違禁物並得單獨宣告沒收, 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及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。
二、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;查獲之第一、二級毒品,不問屬 於犯罪行為人與否,沒收銷燬之,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。三、查被告因施用第一級、第二級毒品案件,經本院以110年度 毒聲字第729號裁定將被告送勒戒處所觀察、勒戒,而被告 因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,再經本院以111年度毒聲字第287號 裁定令被告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,被告於民國111年6月 10日開始執行強制戒治,達6個月以上,經該所評定戒治處 遇成效合格,已無繼續強制戒治之必要,於112年1月6日執 行完畢出所,而被告經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 處分確定等情,有該署112年度戒毒偵字第4號不起訴處分書 、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、在監在押全國記錄表存卷 為憑。而被告於前開案件遭查獲時,經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 ,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仁武分局搜索扣押筆錄、扣押物品目 錄表存卷為憑。又上開扣得之物,經檢驗結果分別呈第一級 毒品海洛因、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如附表所示 ,有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鑑定書、高雄市政府警察 局仁武分局毒品初步檢驗報告單存卷可參,足認確係違禁物 。另上開毒品包裝袋其上殘留微量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實 益,應與毒品整體同視,一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 1 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。至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既已滅 失,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。是聲請人本件聲請核無不合,應



予准許。
四、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36第2項,刑法第40條第2項,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,裁定如主文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4   月  21 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筠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5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4   月  21  日 書記官 許琇淳
附表:
編號 扣案物品名稱 數量(毛重) 檢驗結果 1 毒品海洛因 1包(7.51公克) ㈠驗餘淨重6.78公克。 ㈡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。 2 毒品安非他命 1包(16.27公克) 呈現安非他命反應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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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