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(刑事),單禁沒字,112年度,106號
CTDM,112,單禁沒,106,20230426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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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
112年度單禁沒字第106號
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黃懷明



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,聲請單獨宣告沒
收違禁物(112年度聲沒字第90號)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(驗後淨重壹點柒貳壹公克
)暨包裝袋沒收銷燬之。
  理 由
一、聲請意旨如附件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書所載。
二、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;查獲之第一級、
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、第二級毒品之器具,
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,均沒收銷燬之,刑法第40條第2
項、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。又
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4規定,單獨宣告沒收由檢察官聲
請違法行為地、沒收財產所在地或其財產所有人之住所、居
所或所在地之法院裁定之。查本件被告黃懷明之住所、違法
行為地、沒收物所在地在本院轄區,本院就本案自有管轄權
,合先敘明。
三、經查,被告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、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
他命案件,於民國111年2月28日21時57分許,在高雄市政府
警察局楠梓分局右昌派出所為警查獲,當場交付第二級毒品
甲基安非他命1包(驗後淨重1.721公克)予警方扣案等情,
業據被告於警偵訊供承在卷,並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楠梓分
局右昌派出所扣押筆錄、扣押物品目錄表、尿液與真實姓名
對照表、正修科技大學超微量研究科技中心尿液檢驗報告、
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1年4月29日高市凱醫驗字第73026號濫
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附卷可稽,而被告所涉施用毒品案件
,經依本院111年度毒聲字第309號裁定送法務部○○○○○○○○附
設勒戒所施以觀察、勒戒後,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,由
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緝字第38號為不
起訴處分確定,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、在監在押
全國紀錄表、本院111年度毒聲字第309號裁定、臺灣橋頭地
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度毒偵緝字第38號不起訴處分書在卷
可稽。扣案甲基安非他命1包,經送驗結果確含第二級毒品
甲基安非他命成分,有前開鑑定書存卷可參,足認上開扣案
物確係違禁物無訛,是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
段之規定,不問屬於犯人與否,應予沒收銷燬之,另包裝上
開毒品之包裝袋,因其上殘留有微量毒品,難以析離,且無
析離實益,應與毒品整體同視,依前開規定沒收銷燬之。至
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已滅失,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。
四、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,刑法第40條第2項,毒品
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,裁定如主文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4   月  26 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馮君傑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4   月  27  日 書記官 陳又甄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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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