公共危險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(刑事),交簡字,112年度,607號
CTDM,112,交簡,607,20230410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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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
112年度交簡字第607號
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陳錫鴻 民國00年0月00日生


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,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(112年
度偵字第4654號)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陳錫鴻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,處有期徒刑伍月,如易科罰金,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
事實及理由
一、陳錫鴻明知服用酒類過量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行駛於可供不特 定多數人通行之道路或場所,將對公眾往來安全造成潛在威 脅之情事,於民國112年3月3日21時15分許在高雄市○○區○○ 路000號老祖廟旁飲酒後,猶基於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 力交通工具之犯意,隨後騎乘車號000-0000重型機車上路。 嗣於21時25分許行經同區中華路、神農路口遭警攔查發現其 身上散發酒氣,並於21時28分經警測得吐氣酒精濃度為每公 升0.29毫克,進而查悉上情。
二、訊之被告固坦承上述時地飲酒後騎車上路之情,但辯稱:員 警實施酒測前只拿不到一口的水給伊漱口等語。經查: ㈠被告於上述時地飲酒後,旋於同日21時15分許騎乘車號000-0 000重型機車上路,嗣於21時25分許行經同區中華路、神農 路口遭警攔查,並於21時28分經警測得吐氣酒精濃度為每公 升0.29毫克一節,業有酒精測試報告、呼氣酒精測試器檢定 合格證書在卷可稽,復據被告警偵坦承不諱,足徵其自白與 事實相符。
 ㈡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19條之2第 1項第2款規定「對汽車駕駛人實施本條例第35條第1項第1款 測試之檢定時,應以酒精測試儀器檢測且實施檢測過程應全 程連續錄影,並依下列程式處理:…二、詢問受測者飲用酒 類或其他類似物結束時間,其距檢測時已達15分鐘以上者, 即予檢測。但遇有受測者不告知該結束時間或距該結束時間 未達15分鐘者,告知其可於漱口或距該結束時間達15分鐘後 進行檢測;有請求漱口者,提供漱口」,此規範目的係避免 受測者甫飲用酒類或其他類似物後,口腔可能殘留酒精而影 響吐氣酒精濃度檢測結果,遂要求相隔一定時間使受測者得 自然吞嚥代謝或以漱口方式去除口腔殘留酒精成分,不致受 非體內循環系統內酒精成分所影響,藉此確保檢測結果之正



確性。惟未明定如何實施漱口或應提供多少水量以供受測者 使用等程序,從而解釋上僅須足以排除殘留口腔之酒精成分 即屬適法。觀乎本件被告自21時15分結束飲酒後騎乘機車上 路,直至21時28分經警實施呼氣酒精濃度測試已相隔約14分 鐘,客觀上足認已得透過人體自然吞嚥代謝功能適度排除口 腔內殘餘酒精;又施測前業經員警提供水作為漱口使用,亦 得排除受口腔殘存酒精影響致檢測失準之疑慮,縱令水量不 如自身預期,仍無礙本件檢測程序合法之認定。故本案事證 明確,被告犯行堪以認定,應依法論科。
三、論罪科刑:
 ㈠核被告所為,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不能安全駕 駛動力交通工具罪。
 ㈡被告構成累犯之事實及應加重其刑之事項,均應由檢察官主 張並具體指出證明之方法後,經法院踐行調查、辯論程序, 方得作為論以累犯及是否加重其刑之裁判基礎(最高法院刑 事大法庭110年度台上大字第5660號裁定要旨參照)。是依 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被告先前雖多次犯罪 經法院判決有罪確定,然針對其應否該當累犯加重其刑一節 ,既未見聲請意旨有何主張或具體指出證明方法,依前開說 明,本院即毋庸依職權調查審認。  
 ㈢審酌酒後駕車對其他用路人生命、身體及財產造成危險性甚 鉅,迭經政府廣為宣傳及各類新聞媒體報導禁止違規酒駕, 被告明知此係違法行為且先前涉犯相同犯行經法院判決有罪 在案,猶罔顧公眾安全率爾實施本件犯行,足見漠視法令規 範,實不足取,所幸未肇事造成他人傷亡或財物損失,再考 量犯後坦承犯行,兼衡自述國小畢業、經濟狀況勉持等一切 情狀,量處主文所示之刑暨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,以資懲 儆。
四、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、第3項、第454條第1項,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。
五、本案經檢察官李廷輝聲請簡易判決處刑。
六、如不服本判決,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狀(須附繕本),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4   月   10 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陳明呈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4   月  10  日      書記官 賴佳慧
                




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:
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
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,得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:
一、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.2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 分之0.05以上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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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