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
111年度簡字第2586號
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楊晟
選任辯護人 黃燦堂律師
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(111年度少連偵
字第54號),因被告自白犯罪,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(原案
號:111年度審易字第860號),裁定改依簡易判決處刑如下:
主 文
乙○共同犯強制罪,處拘役伍拾日,如易科罰金,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緩刑貳年。
事實及理由
一、乙○及少年沈○辰、黃○源、陳○鋒及陳○儒(左列少年於本案 發生時均未滿18歲,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,沈○辰涉案部分 另移送少年法庭審理)均就讀同一所學校。緣黃○源與陳○鋒 、陳○儒間發生細故糾紛,黃○源告知乙○、沈○辰此事後,沈 ○辰即以社群軟體MESSENGER傳送訊息予陳○鋒、陳○儒,邀約 其等至址設高雄市○○區○○路000號之東方科技大學內之籃球 場見面。嗣乙○、沈○辰、黃○源及另2名真實、姓名年籍均不 詳之男子,於民國110年12月16日12時30分許,於上開籃球 場與陳○鋒、陳○儒碰面,乙○、沈○辰竟共同基於強制之犯意 聯絡,由乙○拿出沈○辰提供之甩棍甩陳○鋒的左小腿,並亮 出小刀迫使陳○鋒跪下,沈○辰則命陳○儒下跪並以腳踹陳○儒 之背部使之撲倒在地,陳○儒起身後,乙○又徒手攻擊其臉部 ,以此等強暴之方式,使陳○鋒、陳○儒行無義務之事,陳○ 鋒因而受有左下肢後方擦挫傷,陳○儒則因而受有右臉撕裂 傷、背部擦挫傷等傷害(所涉傷害部分,經撤回告訴,由檢 察官不另為不起訴處分)。
二、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
訊據被告乙○對上揭事實坦承不諱,核與證人即告訴人陳○鋒 、陳○儒、證人即共犯沈○辰、證人黃○源證述相符,並有社 群軟體MESSENGER之對話紀錄截圖、110年12月16日高新醫院 一般診斷證明書在卷可佐,堪信被告所為之任意性自白確與 事實相符。是本件事證已臻明確,被告犯行堪予認定,應依 法論科。
三、論罪科刑
㈠論罪部分
核被告所為,係犯刑法第304條第1項強制罪。被告與沈○辰 就上開犯行,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,為共同正犯。被告 先後侵害告訴人2人之意思自由,時間極為密接,且同時侵 害數法益,為想像競合犯,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,從一重 之強制罪處斷。
㈡刑之加重部分
按成年人教唆、幫助或利用兒童及少年犯罪或與之共同實施 犯罪或故意對其犯罪者,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,兒童及少年 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。惟依本案卷 內資料,並無證據證明被告明知或可得而知共犯沈○辰、告 訴人陳○鋒、陳○儒為未滿18歲之少年,是被告上開犯行尚無 從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 條第1 項前段加重 其刑。
㈢量刑部分
爰依據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,審酌被告僅因細故竟以前揭方 式妨害告訴人等自由行動之權利,所為實屬不該,復考量被 告犯後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,且無前科紀錄,此有臺灣高等 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查,再酌以被告業與告訴人以附表所 示之條件達成和解,且已依約履行完畢,此有和解書及轉帳 畫面截圖在卷可佐;暨衡及被告自陳專科就學中之智識程度 、目前無業無收入之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,量處如主文所示 之刑,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。
㈣按緩刑為法院刑罰權之運用,旨在鼓勵自新,祇須合於刑法 第74條所定之條件,法院本有自由裁量之職權(最高法院72 年台上第3647號判決可資參照)。查被告無前科紀錄,其因 一時失慮,致罹刑章,且犯後已坦承犯行,並與告訴人等達 成和解,復已依約履行完畢,業如前述,信被告經此偵審程 序及論罪科刑之教訓後,當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,是本院 認對於被告所科之刑,以暫不執行為適當,爰依刑法第74條 第1項第1款規定,對被告宣告緩刑2年。
四、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、第3項、第454條第1項,逕以 簡易判決如主文。
本案經檢察官甲○○○○○○提起公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6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姚怡菁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6 日 書記官 陳宜軒
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:
中華民國刑法第304 條
以強暴、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,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9 千元以下罰金。
前項之未遂犯罰之。
附表
民國111年1月8日和解書 一、被告應給付告訴人陳○儒新臺幣(下同)5萬元。給付方式:自111年1月10日起至111年7月10日止,共分7期給付,每期應給付金額依序為1萬元、5千元、5千元、5千元、5千、1萬元、1萬元,以每月為1期,按月於每月10日前給付,並以匯款方式匯入陳○儒指定帳戶(詳卷)。 一、被告應給付告訴人陳○鋒新臺幣(下同)3萬元。給付方式:自111年1月10日起至111年5月10日止,共分5期,第1期應給付1萬元、第2至5期每期應給付5千元,以每月為1期,按月於每月10日前給付,並以匯款方式匯入陳○鋒指定帳戶(詳卷)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