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(刑事),交簡附民字,111年度,306號
CTDM,111,交簡附民,306,20230410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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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
111年度交簡附民字第306號
原 告 謝佳蓉
訴訟代理人 林福容律師
被 告 林育節
鳳勝實業股份有限公司

上 一 人
法定代理人 黃健強
共 同
訴訟代理人 李玲玲律師
陳星宇律師
朱曼瑄律師
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(刑事案號:111年度交簡字第2366號
),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,因事件繁雜,非
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
段,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0 日
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明呈
法 官 徐右家
法 官 李冠儀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0 日
書記官 顏宗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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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鳳勝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