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2年度除字第125號
聲 請 人 町奇空間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李亦錡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於民國112年4月12日言詞辯
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。
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事實及理由
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,因不慎遺失 ,前經聲請本院以111年度催字第227號公示催告,並刊登公 告於法院網站,茲申報權利期間已滿而無人申報權利並提出 原支票,為此聲請宣告附件所示支票無效等語。二、查附表所示支票,經本院以111年度催字第227號公示催告在 案,且定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 支票,是聲請人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規定聲請宣告該等支 票無效,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、第549條之1前段,判決如主文 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容蓉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9 日
書記官 張禕行
支票附表:112年度除字第125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(新臺幣) 支票號碼 受款人 1 華南商業銀行平鎮分行 華南商業銀行平鎮分行 111年2月24日 100,000元 RD0000000 中麓建設股份有限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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