除權判決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(民事),除字,112年度,104號
TYDV,112,除,104,20230421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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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2年度除字第104號
聲 請 人 吳有成(即吳鳳珍之繼承人)
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於民國112年4月11日言詞辯論終
結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。
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事實及理由
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遺失如附表所示之股票,前經聲請本 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194號裁定公示催告,並經法院於民國 111年11月11日為網路公告在案,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 滿,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,為此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 股票無效等語。
二、經查,聲請人為吳鳳珍之繼承人一節,有本院111年度司催 字第194號卷宗暨卷內所附繼承系統表、戶籍謄本、死亡證 明書、戶口名簿等件在卷可按。又如附表所示之股票,經本 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194號公示催告在案,且所定申報權利 期間已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,是聲請人依 民事訴訟法第545條規定聲請宣告該等股票無效,為有理由 ,應予准許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、第549條之1前段,判決如主文 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4   月  21 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昭仁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4   月  21  日 書記官 陳佩伶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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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