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(民事),重訴字,112年度,10號
TYDV,112,重訴,10,20230421,2

1/1頁
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2年度重訴字第10號
原 告 韓佩庭
被 告 鄒玉嬌
劉坤郎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14日言詞
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捌萬零貳佰元由原告負擔。
事實及理由
一、本件原告主張:
(一)鄒玉嬌前於民國105年間至原告住處為家事工作,原告嗣 於105年2月15日解除委任關係,給付鄒玉嬌新臺幣(下同 )1萬5,000元之薪資,並請求鄒玉嬌賠償損壞鐵捲門之修 理費用1萬6,000元,被告竟夥同他人持以大聲公及印有原 告欠薪不還、慣老闆等字樣之文宣,至原告住處與原告家 人在新明市場之營業場所喧嘩、遊行並發放不實文宣,迄 今在網際網路仍有相關負面訊息,不法侵害原告之名譽權 ,致原告因此喪失價金高達上億元土地買賣之居間報酬, 被告甚藉故再次向原告索取給付薪資,爰依侵權行為之法 律關係,請求被告2人連帶賠償800萬元等語。(二)並聲明:⑴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800萬元,及自111年10月2 0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;⑵願 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。
三、被告則以:
(一)原告的請求已罹於時效。原告於105年間,因積欠鄒玉嬌 薪資1萬8,830元,而與鄒玉嬌以1萬5,000元和解後,仍拒 絕給付,鄒玉嬌乃以存證信函催告並與劉坤郎前往原告住 處催討,絕無捏造不實之事實而為誹謗。至原告喪失取得 居間報酬之機會,則與被告2人無涉等語,以資抗辯。(二)並答辯聲明: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。四、關於本件應適用之法律:
(一)因故意或過失,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,負損害賠償責任 。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,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。違 反保護他人之法律,致生損害於他人者,負賠償責任。但 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,不在此限。民法第184條定有明 文。
(二)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,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 及賠償義務人時起,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,自有侵權行為



時起,逾十年者亦同。民法第197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(三)負損害賠償責任者,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, 應回復他方損害發生前之原狀。損害賠償,除法律另有規 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,應以填補債權人所受損害及所失利 益為限。依通常情形,或依已定之計劃、設備或其他特別 情事,可得預期之利益,視為所失利益。民法第213條第1 項、第216條定有明文。
五、得心證之理由:
(一)本件被告於105年5月24日,由桃園市產業總工會人員陪同 ,持印有「韓佩庭欠薪不還出來面對」的牌子、「調解承 諾當狗屎 欠薪不還慣老闆」的布條,在中壢新明市場抗 議,並經自由時報以網路新聞報導等情,有手機截圖存卷 可證(見本院卷第13、23至27頁),且為被告所不爭執, 堪可採認。
(二)被告雖提出時效抗辯,但原告主張的侵權行為,假使成立 ,損害在111年9月間才發生,進而起算時效,則原告於11 1年10月21日提起本件訴訟(見起訴狀上本院收文章,本 院卷第9頁),時效顯然沒有完成。
(三)不過,依民法第213條第1項規定,損害賠償的目的在填補 損害,無損害、無賠償。本件原告主張的損害是,受到被 告抗議行為的影響而沒有賺到的傭金,但按原告提出的通 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所示,訴外人常克煌委託被告找工地 ,進展到約時間看地時,常克煌就以這個新聞為由,表示 不太相信原告、不要跟原告配合了等語(見本院卷第15至 19頁),按這個締約磋商的進度,原告所說的傭金,還算 不上依通常情形,或依已定之計劃、設備或其他特別情事 ,可得預期之利益,原告沒有賺到這筆傭金的結果,不能 認為是損害,自無從請求賠償。
六、綜上所述,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,請求被告給付800 萬元,及自111年10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,為無理由,應予駁回;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附 麗,應併予駁回。
七、本件事證已臻明確,兩造其餘主張及陳述,核與本判決結果 不生影響,毋庸逐一論述,附此敘明。
八、末按法院為終局判決時,應依職權為訴訟費用之裁判;又訴 訟費用,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。民事訴訟法第87條第1項、 第78條定有明文。本件訴訟費用即第一審裁判費8萬200元應 由原告負擔,爰判決如主文第2項。
九、據上論結,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,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 第1項前段、第78條,判決如主文。



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1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孫健智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判決上訴,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。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    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4   月  25  日 書記官 鄧竹君

1/1頁


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