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(民事),訴字,112年度,737號
TYDV,112,訴,737,20230421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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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訴字第737號
原 告 彭子
訴訟代理人 彭誠宏
被 告 楊嘉棠
楊嘉森
楊世赫
黃淑女

楊世吉
楊世旭
楊世德
楊靜芳
李楊惠

共 同
訴訟代理人 邱清銜律師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訂立買賣契約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
。按先買權為財產之一種,其因此涉訟,自應就其爭買之標的物
價額計算審判費用(司法院院字第624號解釋參照)。是確認優
先承買權事件,應以主張有優先承買權者所應給付之價額計算訴
訟標的價額(最高法院100年度台抗字第483號裁定意旨參照)。
經查,本件原告主張其就桃園市○○區○○○段○○○段00000地號土地
(下稱系爭土地)具有優先承買權,並起訴請求被告應將系爭土
地如民事起訴狀附表權利範圍欄所示持分之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
與原告,則其訴訟標的價額應按原告主張優先購買之買賣價金,
以被告就系爭土地應有部分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1,184,172元
【計算式:面積199平方公尺×0.3025×每坪單價31,603.31元×被
告之應有部分共305/490=1,184,172元,元以下四捨五入】,應
徵第一審裁判費12,781元,扣除原告已繳納之2000元,茲依民事
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
繳裁判費10,781元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1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昭仁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,得於裁定送達後
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;命補
裁判費之部分,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1 日
書記官 陳佩伶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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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