遷讓房屋等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(民事),訴字,112年度,735號
TYDV,112,訴,735,20230414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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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訴字第735號
原 告 吳榮租
上列原告與被告鄭阿蘇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原告之訴駁回。
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又原告之訴,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 其他要件,依其情形可以補正,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 不補正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第6款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,嗣經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13日裁 定限期命原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裁判費,該裁定已 於112年3月20日送達生效,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。然原 告迄未補正上開裁判費,復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、答詢 表、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、繳費資料明細存卷足證 ,其訴不能認為合法,應予駁回。
三、爰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4   月  14 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傅思綺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。         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4   月  17  日 書記官 王家蒨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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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