返還借款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(民事),訴字,112年度,628號
TYDV,112,訴,628,20230424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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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訴字第628號
原 告 范姜群旺

被 告 蔡鎮安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按訴訟,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;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 轄法院,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、第28條分別定有明文 。
二、本件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對被告提起本件訴訟,查被告之住 所地係位於基隆市中正區,此有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 1 紙在卷為憑,是依前揭規定,本件應由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管轄,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,顯係違誤,爰依職權 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。
三、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4   月  24 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傅思綺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。          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4   月  25  日 書記官 王家蒨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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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