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借款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(民事),訴字,112年度,178號
TYDV,112,訴,178,20230420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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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訴字第178號
上 訴 人
即 被 告 羅瑛甄


被 上 訴人
即 原 告 宋承澔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2年3月
30日112年度訴字第178號民事判決,提起上訴,惟未據繳納上訴
費用。經查,本件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
)60萬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,750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
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
如數向本院繳納,逾期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又上訴人所提
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,未具上訴理由,併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於
上開期間內補正。另請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之規定提出上訴理
由狀,並按被上訴人數提出繕本到院,附此敘明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0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紀榮泰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,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,000 元。關於命補
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0 日
書記官 郭力瑜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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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