分割共有物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(民事),補字,112年度,409號
TYDV,112,補,409,20230414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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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補字第409號
原 告 廖盛訓

廖盛洋

廖盛造

共 同
訴訟代理人 林庭暘律師
上列原告與被告鄒慶雙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
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6,014,
400元(計算式:系爭土地公告現值8,000元×3,759平方公尺×原
告每人應有部分1/15×3人)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0,598元。茲依
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
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
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4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游智棋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,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,000 元;其餘關於
命補費部分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4 日
書記官 鄭敏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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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