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補字第397號
原 告 吳振寰
訴訟代理人 曾家貽律師
劉彥呈律師
被 告 徐雪櫻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
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1,313,302元(
計算式:公告現值2,800元×14,358平方公尺×原告請求移轉之應
有部分4365/133620)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,068元。茲依民事
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
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
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2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游智棋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,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,000 元;其餘關於
命補費部分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2 日
書記官 鄭敏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