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(民事),補字,112年度,363號
TYDV,112,補,363,20230412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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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補字第363號
原 告 簡大宏機械有限公司

特別代理人 詹連財律師
訴訟代理人 劉彥呈律師
被 告 簡連東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
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28,389,6
60元【計算式:(571.34+19×4230/10000+374)×公告現值29,77
8元】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1,832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
第1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補
繳上開裁判費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2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游智棋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,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,000 元;其餘關於
命補費部分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2 日
書記官 鄭敏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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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簡大宏機械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宏機械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