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債務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(民事),補字,112年度,290號
TYDV,112,補,290,20230423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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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補字第290號
原 告 袁維彤

上列原告與被告徐廷瑋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557,000元,應徵第
一審裁判費6,06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
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
此裁定。
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3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袁雪華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書記官 陳淑瓊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4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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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