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委任款等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(民事),補字,112年度,276號
TYDV,112,補,276,20230420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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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補字第276號
原 告 葉吉芳

上列原告與被告展昌生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委任款等
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
下同)6,956,00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9,904元。茲依民事訴訟
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
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0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袁雪華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書記官 陳淑瓊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1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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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展昌生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