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補字第270號
原 告 松林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吳松林
訴訟代理人 謝殷倩律師
賴錫卿律師
上列原告與被告騰鑛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原告起
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3,133,04
5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,086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
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9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袁雪華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書記官 陳淑瓊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0 日
, 台灣公司情報網
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