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(民事),補字,112年度,244號
TYDV,112,補,244,20230419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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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補字第244號
原 告 茂榮大廈管理委員會

法定代理人 張進春
訴訟代理人 黃安麗
上列原告請求處罰被告事件,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正下
列事項,如逾期未補正,駁回原告之訴:
一、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。(原告對於被告有何民事請求?起訴
狀所載「請求法院處罰被告」,並非原告對於被告之民事請
求,請確認該狀之真意是否要對被告起訴?)
二、訴訟標的及原因事實。(如確定要起訴,則原告對於被告取
得請求權的法律條文依據為何?事實經過?)
三、民事訴訟法第249條之1所規定之裁罰是在「被告基於惡意、
不當目的或有重大過失向原告提起民事訴訟」時始得適用,
刑事案件並不屬之。目前是否有此種民事訴訟正在進行中?
案號為何?本件起訴狀之真意是否係請該案承辦股裁罰被告
?(倘並無此種案件進行中,法院無從逕予裁罰。)
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9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袁雪華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書記官 陳淑瓊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0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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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