分配表異議之訴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(民事),補字,112年度,197號
TYDV,112,補,197,20230412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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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補字第197號
原 告 吳麗雅
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宥綺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,原告應於收
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訴,特此
裁定。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訴之聲明(對本院哪個強制執行程序,何日期所製作分配表
不服?不服之範圍?如何刪除或變更?)。
二、訴訟標的及原因事實。(本件起訴的法律依據及不服分配表
的原因?並提出該不服之完整分配表)
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2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袁雪華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書記官 陳淑瓊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3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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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