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
112年度票字第970號
聲 請 人 元弘汽車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許明榮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私立宇飛語文數學文理短期補習班、阮丞宥
、阮古瑩嬌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
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
壹、應補正之事項:相對人私立宇飛語文數學文理短期補習班之
最新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勿
省略);暨補習班立案證明。
貳、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7 日
簡易庭法 官 張金柱
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7 日
書 記 官 謝明松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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