本票裁定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(民事),票字,112年度,850號
TYDV,112,票,850,20230412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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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
112年度票字第850號
聲 請 人 蕭景維
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曾古兒(原名:曾庭妍)間請求本票裁定事
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
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
壹、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依票據法第124 條準用第97條第1 項第2 款之規定,本
票得請求自「到期日」起算之利息。台端聲請狀聲請自
「提示日」起算利息,惟本件「提示日」不明,請具狀
《分別 》表明《各本票之》提示日及台端欲請求之利息起
算日。(註:請求起息之日期,須在系爭本票所載「到
期日」以後(包括到期日當日),方能起算利息)。
二、如聲請人逾期未補正,或補正錯誤、補正不完整,即全
部駁回其聲請。
貳、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2 日
簡易庭法 官 張金柱
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2 日
書 記 官 張美馨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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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