本票裁定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(民事),票字,112年度,809號
TYDV,112,票,809,20230410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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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
112年度票字第809號
聲 請 人 張文翔



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巴奇達魯 ‧路多克(原名:潘淑玉)間請求
本票裁定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
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
壹、應補正之事項:
聲請狀附表所載內容有誤,故請提出「正確完整」之本票附
表。
貳、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0 日
簡易庭法 官 張金柱
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0 日
書 記 官 張美馨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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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