更生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(民事),消債更字,112年度,78號
TYDV,112,消債更,78,20230413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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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消債更字第78號
聲 請 人
即債務人 李俊男


代 理 人 劉育志律師(法扶律師)
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,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資料到院。
理 由
一、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,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,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,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(下稱消債條例)第8條定有明文。次 按法院認為必要時,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報告更生聲請前2 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,並對於前條所定事項補充陳述、提出 關係文件或為其他必要之調查;更生之聲請,債務人經法院 通知,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,或到場而不為真實之陳述,或 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者,應駁回之, 消債條例第44條及46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。此乃因更生程 序係為保護有更生誠意之債務人而設,債務人自應具體陳明 其債權人之姓名、地址、債權種類,以供本院調查,更應提 出完足事證以釋明其自己所必要生活費用狀況及不能清償債 務之情事。債務人如不配合法院而為協力行為等,即足認其 欠缺清理債務之誠意,自無加以保護之必要。 二、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,未提出如附表所示資料及證明 文件到院,爰定期命補正,如逾期未補正,則駁回其聲請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4   月  13  日 民事第一庭  法 官 李麗珍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4   月  14  日 書記官 謝伊婕
附表:           
一、請繳納金融機構開戶資料查詢費新臺幣(下同)100元。二、請提出聲請人最新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核發之當事人 綜合信用報告。  
三、請提出最近6個月薪資單或薪資證明文件。如有打零工或現 金領取方式者,亦應提出證明(如薪資袋或雇主出具之在職



暨薪資證明書等)。
四、請提出自民國109年10月起迄今聲請人「所有」於金融機構 及郵局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(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) 或歷史交易明細,不論是否常用,均需提供,請勿漏報,以 免有隱匿財產之虞,若有因未登摺筆數累計一定數量致自動 合併為1筆「彙總登摺」資料時,請提出該期間歷史交易明 細。如有非薪資之款項入帳者,請「逐項」說明該款項提供 者姓名、聯絡方式(電話、住址)及提供原因。五、請提出聲請人所租房屋之完整租賃契約書。六、聲請人所陳目前擔任工地、清潔臨時工,月薪僅2萬5,000元 ,此低於我國最低基本工資月薪,請說明是否有其他兼職收 入?或者有何原因(身體因素、疾病或其他)致無法取得有 最低基本工資之工作? 
七、聲請人陳報名下有南山人壽商業保險1份,請說明如何繳納 該保費?該保單價值為何?是否願折算為金錢納入更生方案 中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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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