更生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(民事),消債更字,112年度,133號
TYDV,112,消債更,133,20230412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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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消債更字第133號
聲 請 人
即債務人 葉孟偉

代 理 人 劉育志律師(法扶律師)
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,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資料到院。
理 由
一、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,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,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,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,尚應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,爰定期命 補正,如逾期未補正,則駁回其聲請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4   月  12 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昭仁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                 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4   月  13  日 書記官 陳佩伶
附表:
一、聲請人係於民國111年10月19日聲請更生,故請說明自109年 10月起至111年10月止二年內,聲請人每月之收入所得(如 收入所得為薪資,請以應領薪資為計算,勿以實領金額加以 計算,如有應扣除部分,請勿直接扣除,請詳列扣除金額及 名目,以利本院審核)及支出(請分別列載個人及扶養費) ,並請提出相關所得、收入之證明或切結書。
二、另請說明自聲請更生後,聲請人每月之收入所得(列載方式 同上)及支出(請分別列載個人及扶養費),並請提出相關 所得、收入之證明或切結書。   
三、請說明聲請人現有無領取政府補助、社會救助補助款、低收 入戶補助款或老人年金,其金額若干(提出領取補助證明) ?   
四、聲請人有無應受扶養人?共有幾位扶養義務人一同扶養?另 應說明聲請人之應扶養之人有無領取政府補助?如有,補助 項目及每月領取補助金額各為何?請務必提出聲請人、應受 扶養人、扶養義務人之戶籍謄本之影本、應受扶養人之最近 2 年所得稅申報資料,並自上開資料中能得知其父母子女或



兄弟姐妹關係、有無受扶養之必要(無謀生能力)。五、請釋明聲請人有無約定為要保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、投資 性保單(包括聲請更生前二年內將要保人自聲請人變更為其 他人部分)?若有請提出相關資料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 金及依約可領取之保險給付項目、金額?聲請人如何繳納該 保費?該保單價值,是否願折算為金錢納入更生方案中。如 無,請提出切結書。
六、請提出自109年10月起迄今聲請人所有於金融機構及郵局存 摺封面及內頁影本(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)。七、聲請人名下是否有汽、機車?如有,該車輛之市值為何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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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