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
112年度拍字第73號
聲 請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
非訟代理人 徐國棟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魏惠珍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,聲請人應於
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
特此裁定。
壹、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提出相對人魏惠珍及債務人曾為霖之最新戶籍謄本(
記事勿省略)。
二、請表明明確請求金額,並提出與請求金額相符之釋明文
件(如帳務查詢明細表、交易往來明細等)。
三、請提出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最新「第一類」登記謄本。
四、請提出已催告相對及債務人給付符合請求金額之釋明文
件影本(如寄發存證信函載明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金額
、借款金額、未清償金額、事實理由、依據及經相對人
、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、反面影本等)。
五、如聲請人逾期未補正,或補正錯誤、補正不完整,即全
部駁回其聲請。
貳、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4 日
簡易庭法 官 張金柱
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4 日
書 記 官 張美馨