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
112年度拍字第71號
聲 請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
非訟代理人 曾語蘋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永宸綠能有限公司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,
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
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
壹、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提出永宸綠能有限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
戶籍謄本(記事勿省略)。
二、請提出本件動產抵押債權證明文件影本,並提出已核撥
至債務人指定帳戶之文件影本(請依序排列並敘明之)
。
三、請更正為正確請求金額,並提出符合請求金額之計算明
細表,明細表應載明日期、項目、金額、已清償金額、
未清償金額、總金額等。
四、請提出動產抵押申請書、主管機關核備完整之公文函影
本。
五、請提出動產附表三份。
六、請提出已催告相對人即債務人給付符合請求金額之釋明
文件影本(如寄發存證信函載明設定動產抵押金額、借
款金額、未清償金額、事實理由、依據及經債務人簽收
之回執正、反面影本等)。
七、如聲請人逾期未補正,或補正錯誤、補正不完整,即全
部駁回其聲請。
貳、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1 日
簡易庭法 官 張金柱
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1 日
書 記 官 張美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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