拍賣抵押物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(民事),拍字,112年度,69號
TYDV,112,拍,69,20230421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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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
112年度拍字第69號
聲 請 人 桃園市平鎮區農會

法定代理人 莊玉輝


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黃堉殷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,聲請人應於
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
特此裁定。
壹、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相對人黃堉殷之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勿省略)。
二、債權證明文件(如借據、本票、支票及退票理由單等)

三、如附表所示不動產(含土地及建物)之最新第一類不動
產登記謄本。
四、更正聲明為: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(含土地
及建物)准予拍賣。
五、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,或補正錯誤、補正不完全,將全
部駁回其聲請。
貳、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1 日
簡易庭法 官 張金柱
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1 日
書 記 官 謝明松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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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