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
112年度拍字第58號
聲 請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
非訟代理人 劉錦洲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劉劭軒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,聲請人應於
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
特此裁定。
壹、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相對人劉劭軒之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勿省略)。
二、如附表所示不動產(含土地及建物)之最新第一類不動
產登記謄本。
三、催告函及回執(載明最高限額抵押權設定金額、實際借
款金額、未清償餘額等)。
四、更正附表,並提出完整正確之附表(依照如後所示之附
表內容更正)。
五、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,或補正錯誤、補正不完全,將全
部駁回其聲請。
貳、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7 日
簡易庭法 官 張金柱
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7 日
書 記 官 謝明松