變賣遺產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(民事),家聲字,112年度,32號
TYDV,112,家聲,32,20230429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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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家聲字第32號
聲 請 人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桃園市榮民服務處

法定代理人 徐偉光


相 對 人 謝桂東(亡)


上列聲請人聲請變賣遺產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准許聲請人變賣被繼承人謝桂東所遺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。聲請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謝桂東之遺產負擔。
理 由
一、遺產管理人有為保存遺產必要處置、清償債務或交付遺贈物 之職務;而遺產管理人為清償債務,或交付遺贈物之必要, 經親屬會議之同意,得變賣遺產,民法第1179條第1項第2款 、第4款、第2項後段定有明文。又遺產管理人為清償債權、 交付遺贈物或移交遺產給大陸地區繼承人,有變賣遺產之必 要者,應聲請法院許可後辦理,退除役官兵死亡無人繼承遺 產管理辦法第8條之1第1項另有明文。
二、聲請意旨略以:被繼承人謝桂東(民國00年0月0日生、身分 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)為大陸來臺受聲請人列冊服務 之退除役官兵,已於84年10月21日死亡,遺有如附表所示之 不動產,因被繼承人在臺無繼承人,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 人民關係條例第68條及退除役官兵死亡無人繼承遺產管理辦 法第4條規定,聲請人為被繼承人之法定遺產管理人,依法 執行遺產管理人之職務,並經聲請本院准以108年度司家催 字第179號裁定對被繼承人之債權人、受遺贈人及大陸地區 以外之繼承人為公示催告在案。茲因聲請人之遺產僅有不動 產,而無現金,經支出規費、修繕費及歷年地價稅等,現金 結存已為負數,故請准聲請人依退輔會不動產標售作業規定 變賣被繼承人所遺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等語。
三、經查,聲請人主張之上揭事實,業據其提出被繼承人之戶籍 登記簿、個人資料、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遺產稅逾核課期間證 明書、土地所有權狀、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房屋稅籍證明 書、本院108年度司家催字第179號民事裁定、公示催告登報 資料、遺產收支查詢作業表等件為證,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 本院108年度司家催字第179號卷宗互核無訛,應堪信為真實



。本件被繼承人為退除役官兵,遺留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 ,聲請人為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,依法有為被繼承人清償 債務之職務,惟被繼承人未遺留現金,無法用以支付系爭不 動產之相關稅捐及規費,致積欠債務未清償,而有變賣系爭 不動產之必要,是聲請人聲請變賣被繼承人遺留之不動產, 並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
四、爰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 年  4   月  29 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林文慧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抗告,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5   月  1   日 書記官 蘇珮瑄
附表:   
編號 財產名稱 權利範圍 ⒈ 桃園市○○區○○段0000地號土地 全部 ⒉ 桃園市○○區○○路000巷00弄00號建物 全部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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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