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家救字第24號抗 告 人 王芝妍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王月蓮間訴訟救助事件,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12年2月28日112年度家救字第24號裁定提起抗告。查本件抗告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,000 元,未據抗告人繳納,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,逾期未繳,即駁回其抗告,特此裁定。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林曉芳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6 日 書記官 甘治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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