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(民事),司繼字,112年度,920號
TYDV,112,司繼,920,20230428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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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司繼字第920號
聲 請 人 石佩宜律師

被 繼承人 黃勝謨(亡)


上列聲請人聲請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人管理被繼承人之遺產報酬合計為新臺幣柒萬元,由被繼承人黃勝謨之遺產負擔。
聲請人管理被繼承人之遺產代墊費用合計為新臺幣捌仟零捌拾捌元,由被繼承人黃勝謨之遺產負擔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黃勝謨之遺產負擔。 理 由
一、按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,其數額由親屬會議按其勞力及其 與被繼承人之關係酌定之;親屬會議不能召開或召開有困難 時,依法應經親屬會議處理之事項,由有召集權人聲請法院 處理之,民法第1183條、第1132條第2項前段規定甚明。次 按,關於遺產管理、分割及執行遺囑之費用,由遺產中支付 之,民法第1150條前段亦有明文。復按法院選任之遺產管理 人之報酬,應按遺產管理人與被繼承人之關係、管理事務之 繁簡、遺產狀況及其他情形斟酌定之,此觀民法第1183條與 家事事件法第141條準用第153條規定甚明。末按遺產管理人 應作成管理財產目錄,並應經公證人公證,其費用由被繼承 人之財產負擔之,家事事件法第141條準用同法第148條規定 。
二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前經本院以108年度司繼字第148 5號與109年度司繼字第291號民事裁定選任為被繼承人黃勝 謨之遺產管理人,聲請人隨即調閱被繼承人之財產及所得資 料,聲請閱覽與影印相關卷宗,依法聲請對被繼承人之債權 人與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等,現因公示催告期間屆滿,而被 繼承人所有桃園市○○區○街段00000○00000地號土地與桃園市 ○○區○街段000○000○000○號及未辦保存登記建物即桃園市○○ 區0000○號建物經本院拍定,且後續仍有桃園市○○區○○段000 地號土地尚未拍定及被繼承人與第三人黃文慧順谷企業社 間之債務不履行爭議尚待處理。惟桃園市○○區○○段000地號 土地為權利範圍僅有5400分之375之持份土地,致拍定困難 。為避免後續待辦事項無法請領管理報酬與費用,且為列優 先債權參與分配,爰就聲請人擔任本件遺產管理人期間,依



法執行職務所支出之先行墊款、費用及報酬,請求核定代管 被繼承人遺產之管理報酬新臺幣(下同)89,700元,及管理 期間所墊付費用8,088元,合計97,788元等語。三、經查,本件聲請人主張其經本院108年度司繼字第1485號與1 09年度司繼字第291號民事裁定選任為被繼承人黃勝謨之遺 產管理人,並經本院108年度司繼字第1485號、109年度司繼 字第291號、109年司家催字第85號裁定對其大陸地區以外繼 承人、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,且被繼承人所有桃園 市○○區○街段00000○00000地號土地與桃園市○○區○街段000○0 00○000○號及未辦保存登記建物即桃園市○○區0000○號建物已 拍定等節,業據聲請人提出本院民事執行處函影本為證,並 經本院調閱前開卷宗查核屬實。茲本院審酌遺產管理人執行 職務複雜之程度及其所進行之遺產管理工作內容,包括閱卷 、公示催告、登報、註銷車籍、搜索被繼承人之遺產、編製 遺產清冊與公證、申報遺產稅、被動收受非訟與強制執行程 序之公文等,又參以本件公示催告期間已滿,本件遺產管理 時間至今已歷時3年多,且本件尚有其他遺產須管理等一切 情狀,暨聲請人擔任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之遺產管理人,與財 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律師同樣具有公益性質,依法扶酬金 計付標準表,原則上每件訴訟案件約2至3萬元乙節,認本件 核予遺產管理人之報酬以7萬元為適當。又聲請人主張於代 管遺產期間,因管理遺產而墊付之費用(含聲請公示催告、 閱卷費、公證費、郵資、登報費、戶籍謄本與土地謄本規費 )總計8,088元乙節,業據聲請人提出單據正本在卷可稽, 亦應予准許,爰裁定如主文。另本件聲請費1,000元,已另 於首揭主文第三項中諭知,併予敘明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,000 元整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4   月  28  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蔡淑蘭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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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