本票裁定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(民事),司票字,112年度,989號
TYDV,112,司票,989,20230427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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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
112年度司票字第989號
聲 請 人 皇順國際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黃筱婷



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德陽鋼鐵有限公司李明熹李佑丞間請求
本票裁定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
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
壹、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提出相對人德陽鋼鐵有限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資料及其法
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。
二、提出相對人李明熹李佑丞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
略)。
三、經核本件相對人李佑丞非本件本票發票人,故請撤回。
四、依票據法規定,本票未載到期日者,以提示日為到期日
。本票須以該票據親自提示予相對人,不得以通訊軟體
或存證信函代之,請表明本件確實提示日及利息起算日

五、表明請求利息利率(未約定者,應以法定利率即週年利
率百分之六請求)。
(如台端逾期未補正,將全部駁回該本票裁定之聲請。)
貳、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7 日
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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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皇順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德陽鋼鐵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鋼鐵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