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
112年度司票字第859號
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
非訟代理人 邱煥文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靖皓科技工程有限公司、詹原懿、詹賴秋蘭
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
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
壹、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提出相對人靖皓科技工程有限公司發票時及現在之公司登記
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勿省)。
二、表明相對人靖皓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。
貳、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9 日
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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