本票裁定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(民事),司票字,112年度,852號
TYDV,112,司票,852,20230418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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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
112年度司票字第852號
聲 請 人 野味企業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劉家泰



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張文宏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
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
此裁定。
壹、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提出相對人最新戶籍謄本。
二、補繳聲請費新台幣1000元。
貳、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8 日
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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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野味企業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