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
112年度司票字第331號
聲 請 人 王建翔
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陳昱德、NGU YEN THI HONG NHVNG(阮
氏紅絨)裁定就本票裁定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本件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共同簽發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, 經查狀附本票影本發票日期及金額被指印覆蓋不清楚,經本 院於民國112年3月14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 正本票原本,該裁定已於112年3月27日送達,有送達證書附 卷可稽,逾期迄未補正,於法不合,其聲請應予駁回。二、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、民事訴訟法第78條,裁定如主 文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0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