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9368號
債 權 人 詹木貴
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郭育甫發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
:
主 文
聲請駁回。
聲請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,依第1條、第2條 、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。支付命令之聲 請,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,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 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。民事訴訟法 第511條、第51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。二、經查,本件債權人以依非訟事件法第194條規定及債務人簽 署之切結書約定合意管轄為由,認本院有管轄權,聲請對債 務人核發支付命令,惟據債權人支付命令戶籍呈報狀所載, 債務人之住所地已變更至「臺南市南區」,並有戶籍謄本在 卷可稽,非屬本院轄區。蓋支付命令之聲請,依民事訴訟法 第510條之規定,既屬專屬管轄,係指法律規定某類事件專 屬一定法院管轄,不許當事人以合意變更之,亦不容許當事 人在普通審判籍與非專屬特別審判籍之法院中,選擇其一起 訴。易言之,僅專屬管轄之法院對於該事件有管轄權。是以 ,本件應專屬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,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 非適法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裁定如主文。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